经管系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
系属各班: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全国资助管理中心以及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有关文件精神(附件1-4),学校将开展2023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项目的初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大二以上(含大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专升本新生),不得和国家奖学金兼得。具体评选条件依据《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系不得把毕业班学生排除在受助学生范围外,也不得把上学年获得过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排除在本学年申请范围外,要根据学生实际家庭经济情况统一评审。具体评选条件依据《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技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享受退役士兵专项国家助学金, 不重复申请普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
二、奖助学金额度
1.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
2.国家助学金:一等4400元/人;二等3300元/人;三等2200元/人。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分春、秋两季发放。将于本次评选工作结束后,在2023年11月底左右安排发放2023年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在2024年3、4月份之间发放2023年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
目前资助金主要通过学生的工行和建行卡发放,请同学们登录财务系统维护自己名下可用的工行和建行卡卡号信息,以免影响后期奖助学金的发放。
三、名额分配
四
、评审说明
1.按上级文件精神,提升资助工作精准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在评审时,原则上以省定人均最高标准优先资助 “十二类人员”特殊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我校“十二类人员”人数较多,已接近上级发放指标人数的60%。按上级文件政策及工作要求,为体现优先原则,同时凸显资助育人导向功能,我系以前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摸排工作为依据,对“十二类人员”予以分类量化评定。原则:“十二类人员”中含双重身份学生(例如:同时为低保及脱贫不稳定对象等)确保兜底最高标准国家助学金受助;非双重身份的“十二类人员”按照学业情况、志愿服务情况、青年大学习完成率情况、体育锻炼情况(阳光健康跑数据、体质测试成绩等)等综合评分高低排序择优评定一、二等国家助学金,确保兜底二等及以上国家助学金受助,受助等级按各系实际分配指标情况而定;
未纳入前十二类人员的“第十三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评审程序予以评分排序择优评定,受助等级按各学院实际分配指标情况而定,以此类推。
2.评审以困难生认定结果为依据,结合学校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按照《2023年奖助学金评审推荐综合评定表》(附件7)进行量化评分,并依据评审程序,以学生综合得分排序进行各类资助。
按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一等困难)达不到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成绩要求,可以适当放宽家庭贫困等级。
系部可根据特殊情况学生人数调整等级比例,但须确保受助名额和受助金额与指标分配保持一致。
五、评审程序
(一)量化打分
1.个人自评(已于10月24日完成)
2.评议小组认定(已于10月25日完成)
(二)等级初评和个人申请
1.等级初评(已于10月26日完成)
系部已结合2023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原则,拟出了初评名单。
2.个人申请(请于10月27日前完成)
(1)线下申请。申请的学生按照初评等级填写《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5,两页内容必须正反面打印)或《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6,两页内容必须正反面打印),插入电子照片后打印填写,评议小组组长收齐材料后尽快交给辅导员老师。
注意:《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中“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栏中只填写红框里的内容,排名需填写上一学年两学期平均综合排名情况。
(2)线上申请。登录“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学工”—“奖学金”或“助学金”工作管理系统进行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申报,辅导员和各系资助领导小组逐级审批,完成审批后报学院学生科及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三)班级民主评议
各班级根据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原则和要求,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会议过程详见(附件9),进行民主评议,并做好会议记录(详见附件10)。民主评议时要求参加人数不少于全班学生的2/3,参加评议学生的1/2以上同意后方能推荐。
(四)院系公示
系部将初评结果在全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上报学校,学校对上报名单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六、咨询及投诉方式
本次奖助学金初评工作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相关咨询及投诉方式如下:
1.科技学院学生科:
联系电话:0719-8245175
邮箱:xgbkjxy@163.com
2.汽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719-8245345
邮箱:634460830@qq.com
投诉反映渠道建议先从各班、各系、学生科、校资助中心逐级反映,无法解决或解决不满意的再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
七、其他情况说明
1.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点做好感恩、诚信教育,发挥助学政策育人功效,要求所有受助学生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2.国家奖、助学金资金由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财政厅通过专线专网下拨到我校,由学校财务处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不收取任何“手续费”、“咨询费”,更不需要缴纳“税金”。各班不得在资金发放完成后又组织学生集中上交平分或挪作班费,一经查实,对组织人员进行严肃查处,对于未向学校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而上交资助金的学生,取消受助资格,全额追回奖助学金;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班在资金发放完成后还要相互监督是否有学生在评审期间承诺受助后请客、送礼的情况,一经查实,如发现将奖助学金用于请客、送礼的,一律取消本学年和下学年受助资格,追回已发放资金。
3.奖(助)学金评比工作全程接受全校师生监督,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期间,各系要参与各班的评审过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奖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将在全省范围内公开,一经发现违规情况,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取消该生当年度获奖(助)学金资格并追回资金;减少该系下年度奖(助)学金分配名额。